大余普特气体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殷圣耀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23MA3621RW55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新城工业小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12
(2026)赣0723民初2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大余县人民法院
2
2026-02-10
(2026)赣0723民初2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大余县人民法院
3
2022-08-04
(2022)赣0783民初14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大余普特气体科技有限公司
龙南新晶钛业有限公司
龙南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3-26
2023-11-22
(2023)粤0605民初287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华某气体研究所有限公司、大余普某气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余市监处罚〔2026〕174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10月16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厂区内有一氧化二氮低温液体贮罐,车间内有一氧化二氮气体充装工作台以及已充装一氧化二氮气体的40L规格及3.3L规格的气瓶,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一氧化二氮充装许可证。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充装活动;报请局领导批准后,对上述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一氧化二氮气体充装活动的一氧化二氮低温液体贮罐出液阀1个、3.3L气瓶2个进行了查封扣押,现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赣余)市监(特)强制〔2025〕101601号。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2025年10月16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对充装车间主任宋贤福、气瓶充装员邱泽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2025年10月17日,对法定代表人殷圣耀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2025年10月18日,对会计邱吉平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2025年11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提供当事人充装3.3L气瓶的生产厂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等资质证明、充装3.3L气瓶的成本利润明细表以及充装40L气瓶的成本利润明细表,当事人在期限内提供了上述证据材料;2025年12月10日,对法定代表人殷圣耀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执法人员收集提取了殷圣耀、宋贤福、邱泽顺、邱吉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邱泽顺的《操作人员充装证》,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②,《一氧化二氮进销存明细账》,《2024年瓶装气体销售明细表》,《2024年整车销售清单》,《购进一氧化二氮》,《德国认证机构“TUV”出具的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的“TPED”证书》,《2024年1-9月瓶装一化收入、成本明细》,《2025年瓶装一化收入、成本明细》,《3.3L气瓶质量证明书》,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的《出口气瓶制造监督检验报告》,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出具的《关于〈分装出口氧化亚氮液化气体是否需要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的请示〉的复函》,与福建德天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供销合同,与武汉宇胜气体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与青岛云力锐文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等证据材料。
2025年11月1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出《关于申请解除一氧化二氮充装作业限制的报告》(附《特种设备充装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于2025年11月6日已取得一氧化二氮的充装许可,我局依法对上述查封扣押的一氧化二氮低温液体贮罐出液阀1个、3.3L气瓶2个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2025年12月1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整改回复函》,当事人已整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中提出的特种设备安全问题,出具了《安全阀校验报告》及整改现场图片。2025年12月23日,大余县行政审批局向当事人函复《关于非重复充装出口气瓶无需办理使用登记相关行政许可请示的复函》,说明当事人充装的3.3L非重复充装气瓶无需办理使用登记。
2026年5月18日,我局委托赣州中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当事人在2024年1月至2025年10月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一氧化二氮气体充装经营活动的财务收支、经营数据及违法所得情况进行审计。2026年6月3日,赣州中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赣中关会审字[2026]158号。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现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一氧化二氮充装许可的情况下,自2024年1月起至2025年10月,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我局委托赣州中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当事人在此期间内的一氧化二氮充装经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情况如下:当事人在此期间内累计充装销售40L一氧化二氮77512瓶,货值金额24766550.8元,扣除法定可扣除合法、合规必要成本后,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事一氧化二氮气瓶充装活动中的40L规格的气瓶,均为非当事人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一氧化二氮气体充装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100000元罚款。
当事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20000元罚款。
综合本案违法事实和情节,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20000元。
120000.00元
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