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新立镇苗氏镶复牙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苗金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1753PC8K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新立镇街道政府东150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处罚〔2025〕288号
“榆树市新立镇苗氏镶复牙所”经营者苗金龙,注册地址榆树市新立镇街道,经营项目:门诊部(所)镶复。主要从事牙齿镶复服务经营活动,该店医疗器械陈列柜上存放的产品名称“牙胶尖”、生产企业许可证“津食药监械生产许20102118”、生产注册编号“国械注准20173634717”、生产日期为210729,限用日期2024-06的医疗器械1盒,价格25/盒,系过期医疗器械,该商店未按要求对该超过保质期的医疗器械进行清理,长期放置于陈列架,构成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
2025年1月3日,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立所对榆树市新立镇苗氏镶复牙所医疗器械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医疗器械陈列驾上存放产品名称“牙胶尖”、生产企业许可证“津食药监械生产许20102118”、生产注册编号“国械注准20173634717”、生产日期为210729,限用日期2024-06,产品1盒,系过期医疗器械,该商店未按要求对该超过保质期的医疗器械进行清理,长期放置于陈列架,构成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
经营者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依据《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经营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5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