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尖山区山里红林副产品经销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绍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02MA19UBGG3N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八马路中医院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字[2023]80号
2023年5月17日,执法支队收到市局文件。投诉举报内容内容:2023年4月24日,投诉举报人祝伟东在当事人处购买了“富硒破壁灵芝孢子粉” 2袋、“林蛙 油软胶囊”2瓶和“全鹿膏”2盒,投诉举报人发现,“富硒破壁灵芝孢子粉”生产日期2021年4月1日,保质期两年,已过期;“林蛙油软胶囊”产品外包装没有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为三无产品;“全鹿膏”产品外包装标明QS220617010042生产许可已过期,有效期至2016年10月30日,当事人售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富硒破壁灵芝孢子粉超保质期、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林蛙油软胶囊”产品外包装没有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全鹿膏”产品外包装标明QS220617010042生产许可已过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投诉举报信、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尖山分局案件移送函、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物品移送告知书各一份,证明投诉举报人对当事人销售的食品投诉举报情况;尖山分局先期调查及采取措施情况。
证据二:经当事人确认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二份,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陈述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资质;经营者的自然人身份和授权情况。
证据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各一份,证明对发现的涉案产品固定证据采取扣押强制措施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签名确认。
警告#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