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榆树市盈莹烟酒食品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春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C20WUGXL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榆树市禄人家园15栋1层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处罚〔2023〕1145号
榆树市盈莹烟酒食品超市购进的批次为2022年11月12日的“同食轩水晶猪皮”净含量30g,保质期8个月,于2023年7月12日已经过期,过期后仍销售出5袋。
2023年8月10日,我所接到《投诉单》,投诉榆树市盈莹烟酒食品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经现场核查,销售区域有42袋“同食轩水晶猪皮”(30g)为过期食品,其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12日(非投诉人投诉批次),保质期8个月,于2023年7月12日已经过期,执法人员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42袋过期食品。经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供不出进货票据及销售记录,口述该批食品进货价0.7元/袋,售价1.00元/袋,共计购进47袋,于过期后售出5袋,截止案发,货值金额32.90元,违法所得5.00元,库存42袋全部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秉承过罚相当原则,建议减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3、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4、没收42袋违法经营的食品; 3、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5005.00元。 办案人员:李亚超、许兆辉 2023年9月5日
5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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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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