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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浩气堂好药师连锁有限公司永康大药房麻洋健民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韦萍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6MA48QYDH8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天门市麻洋镇沙岭路6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603号
经查,当事人经本局于2021年7月28日核准登记成立,并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鄂CB728c01403),在天门市麻洋镇沙岭路68号从事处方药、非处方药等零售经营活动。 2025年3月,当事人从不知名业务员处以23元/盒的价格购进盐酸氟桂利嗪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30003,生产企业: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1盒,购货金额23元,于2025年5月18日将上述药品通过医保结算以25元/盒的价格销售完毕。2026年4月8日,本局接收到天门市医疗保障局的《案件移送函》(天医保移字〔2026〕第002号),函告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药品为回流药且无法提供进货凭据。2026年4月14日,本局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三日内提供上述药品的资质票据。截止2026年4月20日,当事人仍未提供。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为25元,违法所得为2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5元; 2.罚款5000元。 罚没款合计5025元。
5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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