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百尚电竞网吧店(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向东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2MAENUD8N1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道东吴大道88号鑫城宜居1188附13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东市监处罚〔2026〕113号
2025年10月16日,本局收到群众投诉反映“当事人网吧从事经营的电脑均为组装兼容机(通过其配置和鼠标键盘等判定)且未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2025年10月27日,本局金山市场监督管理所到武汉百尚电竞网吧店(个人独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电脑为组装产品,未经国家强制认证,该公司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5年11月3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擅自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3C目录产品未经认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11月26日,本局委托武汉检验检测认证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电脑进行现场检查,经营场所内共计89台计算机,现场随机选取编号为44的计算机进行额定电流数值测量,武汉检验检测认证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使用AIDA64 Extreme v7.35.7000软件将电脑主机开到最大负载,同时现场由当事人网管运行游戏“三角洲行动”来测试实际额定电流,随后通过横河(YOKOGAWA)品牌的WT310E数字功率计对其实际额定电流进行测量,数值稳定在2.05A,未超过6A。2025年12月15日,武汉检验检测认证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相关检测报告。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第36号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附件2:《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第八项、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中39.微型计算机(0901)对产品种类的描述“由计算模块、存储模块、供电模块和操作系统组成,具有独立结构的实体。该实体可以外接或内置外围设备,实现以办公/服务电子化为主要功能的信息处理系统。”对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中“适用于额定电流小于等于 6A 的微型计算机。”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对电竞酒店等经营场所使用的电脑是否需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复函》(市监认证(司)函〔2023〕7号)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现场组装电脑认证执法检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196号)文件规定,当事人提供互联网上网娱乐服务,在经营场所内对外使用的微型计算机属于经营活动的关键要素。此外,武汉检验检测认证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025)WT-DQ-00208的检测报告中,样品电脑主机(44号机)的实际额定电流数值稳定在2.05A,未超过6A。其功能和用途符合《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对于微型计算机的描述。由此可以确定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所使用的该批组装微型计算机属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而当事人无法为经营场所内的89台计算机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属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的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注册,2025年9月正式营业,经营场所内均为组装兼容机,共计89台,每台均价为8000元。网费结算系统分为会员制和非会员制,会员制享有网费充值活动,与实际缴纳金额不一致,非会员制是根据实际上网时间进行收费。同时当事人结算系统还包含销售预包装食品和售卖冷饮的费用,在上网结束后一同结算,使用包括现金、微信、支付宝等在内的多种结算方式,上网产生的费用无法进行统计,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