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呼玛县新长宁生活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国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2721MA1B7L848B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呼玛县呼玛镇长宁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玛市监处罚〔2025〕2号
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电热水壶及养生壶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现有电热水壶2台,1台作为产品质量抽查检测样品,1台作为产品质量抽查备份样品,销售价格49元/台,货值金额98元,由于购买样品时已支付检测样品费用,违法所得49元。现有养生壶2台,1台作为产品质量抽查检测样品,1台作为产品质量抽查备份样品,销售价格199元/台,货值金额398元,由于购买样品时已支付检测样品费用,违法所得199元。共计违法所得248元。
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热水壶1台、养生壶1台(备份样品),罚款人民币992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8元,共处罚没款人民币1240元。
992.00元
-
2025-02-05
2
呼玛市监处罚〔2024〕10005号
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韩派电热水壶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现有韩派电热水壶2台,1台作为产品质量抽查检测样品,1台作为产品质量抽查备份样品存放在超市内,销售价格78元/台,货值金额156元,由于购买样品时已支付产品质量抽查检测样品费用,违法所得78元。
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韩派电热水壶1台(备份样品),罚款人民币312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8元,共处罚没款人民币390元。
312.00元
-
2024-1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