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郑州趣爱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桂杰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4MAD1EHWAX2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治路3号玉雕车间27号楼11-2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23
(2024)粤0118民诉前调104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郑州趣爱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区悦夜贸易中心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管市监处罚〔2025〕75号
因郑州趣爱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本局于2024年12月10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指定李广、高文卿为办案人员。现已2025年1月8日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郑州趣爱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MAD1EHWAX2;法定代表人:宋桂杰;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医用口罩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户外用品销售;国内贸易代理;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销售;化妆品批发;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母婴用品销售;卫生用杀虫剂销售;纸制品销售;草及相关制品销售;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农副产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特种设备销售;成人情趣用品销售(不含药品、医疗器械)(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药品零售;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住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治路3号玉雕车间27号楼11-22号。 2024年11月26日上午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我局执法人员对郑州趣爱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南门进门处左手边为办公桌旁边货架处摆放有1盒白云山金戈牌枸缘酸西地那非片(生产批号:1240004),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及相关资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请示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对上述药品依法进行了扣押,并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管市监强措〔2024〕1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9日在京东大药房(郑州)有限公司购买2盒白云山金戈牌枸缘酸西地那非片(生产批号:1240004),购进价格共计:137.1元,以80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经查询京东大药房(郑州)有限公司不具有药品批发资质,零售的药品不能用于当事人店内销售。截止被查处时,当事人称另外1盒朋友拿走使用,未销售,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共计160元。 另查明:该公司办理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郑州趣爱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可证编号:豫DB371010640;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MAD1EHWAX2;法定代表人:宋桂杰;企业负责人:冯要菊;质量负责人:冯要菊;经营范围:处方药、非处方药:中成药、化学药制剂;经营方式:单体零售企业;有效期起:2024年01月12日,有效期至2029年01月11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1.案源登记表,证明案件线索来源于监督检查。 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治路3号玉雕车间27号楼11-22号,我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3.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明现场检查时扣押涉案产品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委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格和行政相对人资格。 5.涉案产品购进记录,证明当事人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事实。 6.涉案产品电子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药品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事实。 7.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接受调查询问时,陈述其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的药品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构成了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白云山金戈牌枸缘酸西地那非片(生产批号:1240004)一盒。 2、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