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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一政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28MA5Y6TJQ2X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梁平区聚奎镇石牛村2组9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梁平市监处罚〔2025〕36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8月22日经登记机关核准取得《营业执照》,在重庆市梁平区聚奎镇石牛村2组92号从事生猪收购、贩运销售;猪肉、蔬菜销售经营活动,常年在重庆市梁平区聚奎镇农贸市场的门市从事猪肉收购和销售活动。2025年1月7日,当事人在梁平区聚奎镇农贸市场的门市销售猪肉,其中有55.84千克猪肉未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印章,当事人也不能提供上述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该猪肉是当事人于当日在梁平区聚奎镇石牛村1组17号舒明宴家中购进,活猪重量是105千克,收购价为边口17.6元/千克,杀出来后边口为70千克,当事人付现金1232元(17.6元/千克70千克)给舒明宴。当事人将上述猪肉运至重庆市梁平区聚奎镇农贸市场的门市以均价22元/千克的价格进行销售,至当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未经检疫的猪肉已售出14.16千克,剩余55.84千克。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待售的55.84千克猪肉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梁市监强制〔2025〕010703号)。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70千克,已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14.16千克,故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猪肉的货值金额1540元(22元/千克70千克),已销售未经检疫猪肉的销售额为311.52元(22元/千克14.16千克),本局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311.5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11.52元; 2、没收未经检疫的猪肉55.84千克;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5
2
渝梁平市监处字(2023)138号
2023年5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者何一政的随同下,对其设立于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协和家园门口的经营摊位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猪肉摊位上摆放有待售的猪肉11.36千克,猪肉上未发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加盖的检疫合格印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5000.00元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