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升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显凤 | 注册资本:39.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300MA5N4W8H68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桂林市永福县苏桥镇福龙工业园内桂林健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3号厂房(经开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0-20
(2022)桂03民终3877号
合同纠纷
桂林升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3-16
(2021)桂0326民初1608号
合同纠纷
南宁科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桂林升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吕**,黄**,曹**,吕*
永福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5﹞64号
1.授权签字人吕忠兵于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在永福县建丞汽车修理厂从事机动车修理及整车检测检验工作,经核实永福县建丞汽车修理厂并无检验资质,吕忠兵该段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经历不实。吕忠兵于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在阳朔顺锦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机动车整车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工作,该段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经历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永市监限提〔2025〕3号),2025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桂林升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在阳朔顺锦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时的社保缴纳证明、工资流水和签字报告等材料,2025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吕忠兵提供了与阳朔顺锦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书》,合同期限为壹年,自2017年12月24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询问时吕忠兵承认从2017年12起至2018年4月止在阳朔顺锦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过4个月后离职,与《授权签字人基本信息表》中的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经历不相符。授权签字人吕忠兵于2018年5月后至今在桂林升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从事机动车整车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工作,该段工作经历我局执法人员核查后发现,桂林升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05月23日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桂林升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2019年05月23日前并无检验资质,该段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经历不实。2025年5月14日当事人申请授权签字人变更,吕忠兵此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时间为6年4个月,从2025年5月14日至2025年7月10日,吕忠兵一直担任当事人授权签字人并签发检测报告。2.2025年5月14日,当事人因用人需求,以自我承诺形式将吕忠兵新增为授权签字人。此时吕忠兵为大专学历(市场营销与管理决策专业),不具备技术职称或技能资格(等级),以非机动车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相关工作年限不足8年,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九条(二)、(三)项的要求:“(二)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背景和工作经历、资质资格、技术能力应当符合工作需要;(三)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处3万元罚款。
30000.00元
永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6
2
桂市环罚﹝2024﹞1号
违法事实:2023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桂林升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检测人员口袋检验反光背心工服口袋里存放有一个OBD外接设备转接头(外观贴有标签:陈),执法人员通过翻查桂林市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系统历史检验数据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2023年10月16日分别对车辆蓝桂CMY788、蓝桂C6C230开展机动车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时,使用OBD终端外接设备转接头(外观贴有标签:陈)篡改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导致OBD过程数据中“进气压力(kpa)”数值恒定不变为17.0,该公司打印并出具该次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防治污染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100000.00元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4-0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