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东乡区柳枝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华秀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29MACT20479P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孝岗镇朝阳大道电子商务创业园210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东市监处罚〔2025〕46号
当事人销售的“通用和光油防暑舒筋活络清凉扭伤晕车家常备”为普通日用产品,在京东平台的“幻哲大药房旗舰店”进行销售,在商品链接详情页面发布“居家旅行 必备良药 ”、“佛家秘方 驱风救急”的宣传内容涉及与药品宣传用语及对商品性能描述与实际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经查,当事人公司的网店属于商品代发网店,通过制作剪辑图片视频链接ID,消费者通过京东平台网页浏览当事人制作的商品详情购买产品,下单后当事人通过其他线上平台商户购买同款产品,从中赚取差价。上述商品广告内容是当事人通过京东平台购买图片制作软件“妙手”一键搬家自行编写制作的,涉案商品广告内容自2025年04月30日创建后,在京东平台“幻哲大药房旗舰店”进行销售,根据京东后台数据的推广费用计算当事人的广告费用,上述涉案商品链接于2025年4月30日创建至2025年7月22日下架,从制作涉案商品链接到下架期间推广(广告)费用共计123.28元。
1.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内容涉及与药品相混淆宣传用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调查人员建议对当事人做以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处广告费用一倍罚款123.28元。
2.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内容对商品性能描述与实际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调查人员建议对当事人做以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处广告费用三倍罚款369.84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493.12元;上缴国库。
493.12元
东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