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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新恒丰能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小社注册资本:10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22MA0N0DL23U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包头金山工业园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7
(2025)内0222民初14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福荣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包头市新恒丰能源有限公司
固阳县人民法院
2
2025-06-30
(2025)内0222民初1465号
劳动争议
包头市新恒丰能源有限公司
杜**
固阳县人民法院
3
2025-04-10
(2025)内0222民初519号
合同纠纷
包头市新恒丰能源有限公司
山东能源装备集团泰装工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固阳县人民法院
4
2025-02-12
(2025)内0222民初162号
劳务合同纠纷
张*
包头市新恒丰能源有限公司
固阳县人民法院
5
2025-01-07
(2024)内02民终3921号
劳动争议
王**
包头市新恒丰能源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12-17
(2024)内02民终340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内蒙古龙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包头市新恒丰能源有限公司,李*,王*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4-11-27
(2024)内02民终340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内蒙古龙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包头市新恒丰能源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4-10-23
(2024)内0222民初2113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包头市合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包头市新恒丰能源有限公司
固阳县人民法院
9
2024-09-26
(2024)内0222民初1675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王**
包头市新恒丰能源有限公司
固阳县人民法院
10
2024-06-26
(2024)内02民终2195号
劳动争议
包头市新恒丰能源有限公司
刘**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31
2024-10-29
(2024)内0222民初1675号
劳动争议
王**、包头市新恒丰能源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630.56元
民事案件
2
2024-11-23
2022-08-31
(2022)内0222民初17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新恒丰能源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354041.70元
民事案件
3
2024-11-22
2024-10-30
(2024)内0222民初2113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包头市合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市新恒丰能源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44625.00元
民事案件
4
2024-09-26
2023-12-22
(2023)内0222民初1826号
劳动争议
张*、包头市新恒丰能源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1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4-09-06
2021-08-02
(2021)内民申16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墙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新恒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4-07-11
2023-12-26
(2023)内02民终17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新恒丰能源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2-05-09
2021-05-26
(2021)内民申733号
劳动争议
秦**、包头市新恒丰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8-13
2020-12-31
(2020)内0222民初12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镇江江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包头市新恒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98540.81元
民事案件
9
2021-08-03
2021-03-02
(2020)内0222民初19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固阳县金山镇新艺宏美工广告部与包头市新恒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27144.20元
民事案件
10
2021-08-03
2020-12-18
(2020)内0222民初1461号
劳动争议
邢*与包头市新恒丰能源有限公司、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市监处罚〔2026〕JC-6号
2024年5月15日,当事人与乌海市长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锋公司”)签订《固电对外供汽管道改造工程建设工程实施合同》(合同编号:GC15232405150007),合同约定由长锋公司负责当事人电厂#1汽机、#2汽机至西门的蒸汽管道安装施工,涉及的压力管道级别为GC2,设计介质为蒸汽,设计压力5.075MPa,设计温度335℃,设计长度1201米。? 2024年6月3日,长锋公司办理了该项目的安装施工告知手续,并向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包头分院(以下简称“特检院”)申请监督检验,特检院介入安装施工监督检验工作。长锋公司于2024年6月8日开始压力管道焊接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因与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于7月2日与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四建”)签订《工程切割交接单》,明确切割工程量为“电厂#1汽机厂房外到煤棚十字路口(图纸Z轴交L轴)的管道焊接、支吊架安装、管道安装、打压试验工程切割”,其中具体管道长度为汽机外Φ325管道约20米、Φ480管道约333米,且约定切割后的工程量由包四建承接施工。? 据向当事人和包四建调查核实,包四建因无符合要求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未实际参与施工,上述切割工程量由包四建再次切割给江苏沐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勋公司”)进行施工,工程于2024年8月25日竣工。包四建或沐勋公司在施工前,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施工告知手续,也未申请监督检验,针对包四建和沐勋公司实际施工行为,我局将另行调查处理。 特检院开展监督检验需审核完整工程技术资料,而案涉工程仅长锋公司在施工前办理了施工告知,但因与当事人产生纠纷,未完成全部工程。当事人为顺利通过检验并取得《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委托第三方机构编造案涉压力管道安装整体工程均由长锋公司施工的《压力管道安装工程交工技术资料》,隐瞒其他施工单位,虚构整体工程均由长锋公司独自施工,同时在第三方机构编造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上,伪造长锋公司公章及两名相关人员签字。 当事人将上述伪造的技术资料报送至特检院经形式审查后,获取了《工业管道监督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编号:BTDA2024-00306),检验报告中,对于当事人提供的标志移植、施焊记录、焊接材料管理等虚假受检资料的检验结果均为符合。检验证书载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该压力管道的施工经本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及该工程压力管道涉及文件的要求,特发此证书。”。 2024年9月18日,当事人成功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管31蒙BJ00010(24)),随后将涉案压力管道投入使用,用于输送高温蒸汽。根据当事人管道流量计显示,截至2024年12月7日,该管道累计对外供汽2972.95308吨。后因无实际用汽需求,当事人于2026年2月9日为该管道办理了停用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215000.00元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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