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新恒丰能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小社 | 注册资本:10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22MA0N0DL23U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包头金山工业园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7
(2025)内0222民初14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福荣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包头市新恒丰能源有限公司
固阳县人民法院
2
2025-06-30
(2025)内0222民初1465号
劳动争议
包头市新恒丰能源有限公司
杜**
固阳县人民法院
3
2025-04-10
(2025)内0222民初519号
合同纠纷
包头市新恒丰能源有限公司
山东能源装备集团泰装工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固阳县人民法院
4
2025-02-12
(2025)内0222民初162号
劳务合同纠纷
张*
包头市新恒丰能源有限公司
固阳县人民法院
5
2025-01-07
(2024)内02民终3921号
劳动争议
王**
包头市新恒丰能源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12-17
(2024)内02民终340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内蒙古龙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包头市新恒丰能源有限公司,李*,王*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4-11-27
(2024)内02民终340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内蒙古龙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包头市新恒丰能源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4-10-23
(2024)内0222民初2113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包头市合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包头市新恒丰能源有限公司
固阳县人民法院
9
2024-09-26
(2024)内0222民初1675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王**
包头市新恒丰能源有限公司
固阳县人民法院
10
2024-06-26
(2024)内02民终2195号
劳动争议
包头市新恒丰能源有限公司
刘**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31
2024-10-29
(2024)内0222民初1675号
劳动争议
王**、包头市新恒丰能源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630.56元
民事案件
2
2024-11-23
2022-08-31
(2022)内0222民初17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新恒丰能源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354041.70元
民事案件
3
2024-11-22
2024-10-30
(2024)内0222民初2113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包头市合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市新恒丰能源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44625.00元
民事案件
4
2024-09-26
2023-12-22
(2023)内0222民初1826号
劳动争议
张*、包头市新恒丰能源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1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4-09-06
2021-08-02
(2021)内民申16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墙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新恒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4-07-11
2023-12-26
(2023)内02民终17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新恒丰能源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2-05-09
2021-05-26
(2021)内民申733号
劳动争议
秦**、包头市新恒丰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8-13
2020-12-31
(2020)内0222民初12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镇江江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包头市新恒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98540.81元
民事案件
9
2021-08-03
2021-03-02
(2020)内0222民初19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固阳县金山镇新艺宏美工广告部与包头市新恒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27144.20元
民事案件
10
2021-08-03
2020-12-18
(2020)内0222民初1461号
劳动争议
邢*与包头市新恒丰能源有限公司、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环罚150222﹝2024﹞2号
包头市新恒丰能源有限公司包头固阳金山工业园区热电厂2x350MW发电机组工程项目2023年全年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超过许可证规定的许可年排放量的环境违法行为
1、处罚内容(处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号,缴款前请联系财务(电话:6111028)了解具体缴款方式。
200000.00元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固阳县分局
2024-03-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