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寿县镇东废品收购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喜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29MA1BR1EH7M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延寿县中和镇中和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延寿市监处罚〔2025〕5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份在延寿县一家销售计量器具的商店的购买永康市永州衡器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生产的“蓉城”牌TCS-180型电子台秤,用于收购废品时称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规定,此电子计量器具属于定期或周期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检定合格证。
此电子计价秤为2022年10月份生产,当事人购买后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截止案发时前至少需检定3次,但是当事人从购买之日起一直未向法定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电子秤,并且还在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如下决定:1.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电子台秤);2、罚款伍佰元(500.00)人民币。上缴国库。
500.00元
-
2025-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