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勇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60000MA5TA4N633 | 所属地区:海南省 |
| 企业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街道老稻美食大街东区三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2
(2026)琼9023民初409号
定作合同纠纷
澄迈老城家鑫图文广告中心
海南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苏安杰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张**
澄迈县人民法院
2
2025-07-09
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3
2025-06-10
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4
2024-11-14
(2024)琼0108民初11226号
劳务合同纠纷
蒲**
海南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5
2024-11-13
(2024)琼0108民初11230号
劳务合同纠纷
付**
海南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6
2024-11-13
(2024)琼0108民初11229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杜**
海南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7
2024-10-08
(2024)琼0108民初4024号
劳务合同纠纷
周*
海南鄂渝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华英国际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海南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九鼎置地有限公司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8
2024-10-08
劳务合同纠纷
李**,曾**,周*,莫**,杨**
海南九鼎置地有限公司,海南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华英国际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海南鄂渝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9
2024-09-29
(2024)琼0108民初4022号
劳务合同纠纷
代**
海南九鼎置地有限公司,海南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华英国际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海南鄂渝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10
2024-09-29
劳务合同纠纷
陆**
海南九鼎置地有限公司,海南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华英国际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海南鄂渝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24
(2026)琼9023民初409号
定作合同纠纷
澄迈老城家鑫图文广告中心
张华新;海南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苏安杰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国强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澄迈县人民法院
2
2024-09-06
劳务合同纠纷
周鹏、莫仕敏、李亚风、杨海林、曾华中
海南鄂渝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开庭传票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3
2024-08-09
劳务合同纠纷
陆**
海南鄂渝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4
2024-08-08
劳务合同纠纷
刘**
海南鄂渝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5
2024-08-08
劳务合同纠纷
陈**
海南鄂渝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6
2024-08-08
劳务合同纠纷
代**
海南鄂渝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7
2024-08-08
劳务合同纠纷
王**
海南鄂渝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8
2024-06-05
劳务合同纠纷
李**
海南鄂渝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9
2024-06-05
劳务合同纠纷
周*
海南鄂渝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10
2024-06-03
劳务合同纠纷
莫**
海南鄂渝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建法罚(海建)字﹝2025﹞第610099号
2025年8月1日,你单位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永丰产业基地(新)HD00-0403-001地块F3其他类多功能用地项目(001-01商业办公楼等8项)施工现场施工中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1号楼8层作业面临边防护缺失违反了《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编号GB55034-2022)中3.2.3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等孔洞以及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1.2m的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和沟、坑、槽等边沿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严禁随意拆除的规定;2、1号楼8层高处作业工人未佩戴安全带违反了《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编号GB55034-2022)中3.2.1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上方2m及以上进行高空或高处作业时,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采取防滑措施,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
处2万元罚款
20000.00元
北京市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