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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小慧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28MA2BTBTJ9R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文成县南田镇农贸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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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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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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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文市监处罚〔2023〕201号
经查明,当事人吴某某于2023年4月20日从温州菜篮子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临时摊贩交易区购入豇豆8千克(购入价格为10/千克,采购金额共计80元)放在店内销售。上述豇豆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进行检验,检验项目灭蝇胺的实测值为1.6mg/kg,标准指标为“≤0.5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鉴于当事人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后,在七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截至案发当日上述不合格豇豆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12元/千克,共计违法经营货值为96元,违法所得为16元。经测量,当事人经营场所长6.261m,宽2.437m,实际面积为15.26㎡。因当事人未制作销售记录,故无法精准召回不合格豇豆。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灭蝇胺)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因案发时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为15.26㎡,主要经营的是蔬菜零售、预包装食品及散装食品,符合《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中小食杂店的认定条件,故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第(七)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6元(拾陆元)。 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016元(叁仟零壹拾陆元),上缴财政。
3000.00元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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