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东新乡实惠老鸭汤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世绘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10525MA6AAFA224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古蔺县东新乡东新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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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古市监处罚〔2025〕6号
2025年3月26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国检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古蔺县东新乡实惠老鸭汤店的“红糖馒头”(加工日期:2025-03-26)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判定其不合格。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5月12日对其予以立案调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现场检查、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询问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n经查,当事人系经本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古蔺县东新乡东新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有简单的固定经营门店,面积20m2,从业人员1人。当事人于2025年3月26日在习水县滟鲜包子店以25元/包的价格购进“麦粑”1包(每包40个2.5kg),摆放在其店内以14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2025年3月26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国检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古蔺县东新乡实惠老鸭汤经营的上述“麦粑”(加工日期:2022-3-26)进行抽样检验(获得抽样费用11元),当事人宣称为“红糖馒头”并以10元/kg的价格销售给抽样人员样品1.1kg,样品经托四川国检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出具了编号为No:CG J JA01597-2025的《检验报告》,载明“食品名称:红糖馒头;加工日期:2024-3-26;检验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硫酸计),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1.01;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97-2023(第一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硫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6-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判定上述批次“红糖馒头”不合格。2025年4月28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申请复检的权利和期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n经现场检查和调查确认,习水县滟鲜包子店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其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批次“红糖馒头”的合格证明文件。截止2025年4月28日,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红糖馒头”已全部销售,共获得经营收入30.6元(货值金额)。\n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n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公民身份;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No:CG J JA01597-202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红糖馒头”进行抽样检验的情况及检验结果、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告知检验结果及申请复检权利的情况; 3.现场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的情况、当事人经营该批次“红糖馒头”的现场情况;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批次“红糖馒头”的情况。5.当事人提供的供货者《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供货者销售台账清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红糖馒头”的情况。\n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系有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属于《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的食品小经营店。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红糖馒头”经抽样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注销备案证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注销备案证,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之规定,应予处罚。
1.警告;\n2.罚款1000元(壹仟元)。
1000.00元
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