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康源大药房(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常开发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4MAAL362G03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织金县大平乡街上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织市监处罚[2024]440号
现经查明:该药房于2021年6月10日办理营业执照,随即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始在织金县大平乡街上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其间,当事人于2023年从网络上购买温湿度表(津制01100318号,天津市科辉仪表厂)1块放在药房内用来测量药房内的温湿度,以确保温湿度在药品需要的正常范围。2024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织金县康源大药房进行检查,在该药房经营区发现正在使用的温湿度表(津制01100318号,天津市科辉仪表厂)1块,该温湿度表身上张贴有校准证(器具编号:20230425008,校准单位:广东精衡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校准日期:2023年04月24日,下次校准日期:2024年04月23日),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该温湿度表有效的校准证或者检定合格证、印。其原因为上次检定之后就把它挂在药房上使用,时间长了忘记了就没有将该块温湿度表送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调查认定的事实:
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持证照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的事实;
4.现场图片2张,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的事实;
5.国家企业信息系统查询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系初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受委托人)或旁证人员签名(或盖章)认可。
罚款0.028万元#
280.00元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