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长期家家福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81MA6HL8AR4U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赤水市长期镇街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烟处〔2024〕第5号
2024年05月08日10时10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长期镇联谊路34号进行检查,在该经营场所柜台内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中华(硬)1条,中华(软)2条,黄果树(长征红星照耀)2条,利群(软长嘴)2条,合计4个品种7条卷烟。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32位码与经营户李军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相符。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李军,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被检查人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现场物品无损坏,搬动过的物品已搬回原位。
经调查,这批卷烟大概是2024年5月6日上午9时左右一名说话带有四川口音大概40几岁中年男子到当事人李军门市上卖给当事人的,当时共购买了中华(软)2条、中华(硬)1条、利群(软长嘴)2条、黄果树(长征红星照耀)2条,共计购进4个品种7条,当事人中华(软)以600元/条,购买了2条,购进金额是:1200.00元,中华(硬)以383元/条,购买了1条,购进金额是:383.00元,利群(软长嘴)以320元/条,购买了2条,购进金额是:640.00元,黄果树(长征红星照耀)以70元/条,购买了2条,购进金额是:140.00元,共计购进卷烟 4个品种7条,购进总金额为2363.00元。该批卷烟购进的用途为用于门市经营,所有涉案卷烟的监销码段信息在当事人购买时就已被损毁,涉案卷烟还未销售就被我局查获,无违法所得,涉案卷烟购进金额无法查清,依据《贵州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办法》(黔烟计【2021】17号)第四章第十五条第一款,及《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关于印发2023年下半年卷烟雪茄烟统一价格目录的通知》(黔烟计【2023】13号),涉案卷烟价格认定总案值为2710.00元。
涉案卷烟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2024年5月13日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NO:R-ZW5203240500173)涉案卷烟检验结论均为真品卷烟。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被我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7条、现场笔录、现场证据提取、询问笔录、鉴别检验报告等为证。以上证据证明李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参照《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烟法(2023)3号】文件规定:“违法情节为违法进货总额在2500元以上不足35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进货总额8%以上、9%以下(不含)的罚款”。本局决定处以当事人李军违法进货总额2710.00元,8.5%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30.35元。
230.35元
赤水市烟草专卖局
2024-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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