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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万泽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成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4MA48GL6JX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竹溪县城关人民路1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4〕4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硫酸沙丁胺醇片是2022年2月22日在襄阳民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共购进10瓶,购进价9.8元/瓶,售价10元/瓶,截止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还库存1瓶已开封,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清点还剩27片。陈香露白露片是2022年4月19日在襄阳民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3瓶,购进价2.8元/瓶,售价3元/瓶,截止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还库存1瓶。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为5.7元。 另经当事人陈述,陈香露白露片药品标签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至等信息被撕毁的原因是药店工作人员在打扫卫生中用湿抹布擦药品时不小心将标签信息擦掉了,忘记下架了致使该药品出现在经营区。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溪市监限提〔2023〕305号),要求当事人三日内向本局提供上述药品的销售记录或使用记录,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因当事人没有建立销售记录和使用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综合本案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硫酸沙丁胺醇片27片、陈香露白露片1瓶)。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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