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八公山兴兴豆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鲁浩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40400764760886A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淮南市八公山区八公山豆腐产业园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8-15
2017-07-20
(2017)皖0405民初667号
借款合同纠纷
陈**与陈**、淮南市八公山兴兴豆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淮八市监处罚﹝2024﹞77号
2024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通知书显示淮南市八公山兴兴豆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腐竹抽检结果不合格。2024年8月26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前往淮南市八公山兴兴豆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向企业负责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发现抽样检测不合格产品同款产品30袋,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予以扣押并下达了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编号“淮八市监强制【2024】0826001号”。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现在公司不符合食品生产条件,2024年8月26日我局指派执法人员王锋、吴小虎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8月30日,经营者陈鲁浩向执法人员表示对抽检结果存在一定的异议。由于抽检是由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安徽省迎客松特产超市有限公司长江西路店进行的,故陈鲁浩通过安徽省迎客松特产超市有限公司长江西路店向组织抽检的行政机构提出复检请求。2024年9月5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备样产品进行了检验,2024年9月14日签发的检验报告显示与初检结果一致,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及上述自由裁量理由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50元,没收未出售的腐竹30袋,没收用于生产的封口机一台,罚款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及上述自由裁量理由,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50元,没收未出售的腐竹30袋,罚款2000元。 综上,决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4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350元、未出售的腐竹30袋、用于生产的封口机一台。
6000.00元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