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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高城镇彭道俊内科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道俊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21MA4DPHNH4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随县高城镇东华街11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72号
经查,2026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诊疗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诊所的中药柜中摆放有:1、江西纳弗堂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纳弗堂?蒺藜配方颗粒43袋,其包装上标注有“国家药品标准:YBZ-PFKL-2021174,产品批号:220501,规格:每袋装1g生产日期:2022.05.10,有效期至2025.05.09,”等内容,截止现场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248天;2、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佐力牌芥子配方颗粒43袋,其包装上标注有“中药配方颗粒,规格:每袋装1g,生产批号:21059062,生产日期:2021.05.05,有效期至2024.04”等内容,截止现场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622天;3、江西纳弗堂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纳弗堂?制何首乌中药配方颗粒20袋,其包装上标注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号:贑20201006,规格:每袋装1.5g,产品批号210902,生产日期:2021.09.03,有效期至2024.09.02”等内容,截止现场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497天;4、湖南春光九汇现代中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超微?马勃中药超微饮片40袋,其包装标注有“规格:每袋装2.0g,产品批号:220502,生产日期:2022.05.04,有效期至2025.04”等内容,截止现场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257天;5、吉林敖东延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合(卷丹)中药配方颗粒74袋,其包装标注有“规格:每袋装1.00g,产品批号:2207001,生产日期:2022年07月19日,保质期:36个月”等内容,截止现场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178天。在当事人诊所注射室发现有1盒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华意?维生素C注射液(已开封,剩余8支),其包装上标注有“国药准字H42022285,规格:2ml:0.5g 10支/盒,产品批号:20240329,生产日期:20240320,有效期至2025/08”等内容,截止现场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134天。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者口述称,上述蒺藜配方颗粒、芥子配方颗粒、制何首乌中药配方颗粒、马勃中药超微饮片、百合(卷丹)中药配方颗粒、维生素C注射液六种药品均用于你单位诊疗活动。蒺藜配方颗粒进价0.23元/袋,使用价格0.25元/袋;芥子配方颗粒进价0.18元/袋,使用价格0.20元/袋;制何首乌中药配方颗粒进价0.23元/袋,使用价格0.25元/袋;马勃中药超微饮片进价0.31元/袋,使用价格0.33元/袋;百合(卷丹)中药配方颗粒进价0.17元/袋,使用价格0.20元/袋;维生素C注射液进价1.5元/盒。截止现场检查时,蒺藜配方颗粒超过有效期248天,芥子配方颗粒超过有效期622天,制何首乌中药配方颗粒超过有效期497天,马勃中药超微饮片超过有效期257天,百合(卷丹)中药配方颗粒超过有效期178天,维生素C注射液超过有效期134天。现场查获的上述六种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仍放于当事人诊疗场所待使用,其中蒺藜配方颗粒、芥子配方颗粒、制何首乌中药配方颗粒、马勃中药超微饮片、百合(卷丹)中药配方颗粒五种药品的货值金额共计52.35元,另维生素C注射液未单独收取费用,无法准确计算其货值金额。因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使用台账及使用相关记录凭证,当事人经营者口述称过期后均未使用,故无违法所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保证药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蒺藜配方颗粒43袋、芥子配方颗粒43袋、制何首乌中药配方颗粒20袋、马勃中药超微饮片40袋、百合(卷丹)中药配方颗粒74袋、维生素C注射液1盒(已开封使用剩8支);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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