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美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201MA7AC2T47F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古勒巴格街道团结广场南侧玉城商场4楼南侧房屋(南区A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税稽罚〔2026〕26号
你公司2023年7月30日记28号凭证及附件中,发现接受湖南黎峪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93458514、93458518的发票,金额79089.11,税额790.89,价税合计79880.00元,项目名称*设计服务*平面设计)全额记入主营业务成本-服务成本;在该企业2023年7月30日记30号凭证及附件中,发现接受长沙气勤咨询有限公司的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22786296的发票,发票金额:99009.90元,税额:990.10元,价税合计100000.00元,项目名称*其他咨询服务*工程咨询服务)全额记入主营业务成本-服务成本。
资金流方面:检查人员经过查询你公司对公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尾号2802)2023年度银行流水,未发现与湖南黎峪广告有限公司和长沙气勤咨询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
项目负责人牛洋洋电话询问笔录(电话182****1660)陈述,她个人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的湖南黎峪广告有限公司和长沙气勤咨询有限公司的货款,金额179880.00元,但无法提供相关取款现金及聊天记录等证明资料,检查人员在牛洋洋个人银行账户流水中未查询到相关资金交易流水等应证资料,无法证实上述陈述内容的真实性。
货物流方面:2023年7月8日,你公司与湖南黎峪广告有限公司签订设计委托合同,合同金额79880.00;2023年7月12日与长沙气勤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合同金额100000.00元。网签合同后开展业务。但无法提供聊天记录、设计方案电子传输记录等证明业务真实发生的应证资料。
综上所述,你公司与开票方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取得3份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十九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属于虚开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你公司2023年7月2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7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