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妃喜庭院家庭农场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俊鹏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8MACWEXPH25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蒌元村湾尾社过河黄田墩段自编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增市监处罚〔2026〕437号
现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情况下,于2026年3月初开始在住所对外从事餐饮服务,截至本局2026年6月25日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仍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停止经营。因当事人未能提供经营的财务记录,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亦未发现相关经营资料,故本局认定当事人无证经营期间的涉案货值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案后积极配合调查,经营规模较小,无证经营的时间较短,违法行为较为轻微,参考《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减轻处罚。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情节,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