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盛港煤焦化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排行 |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40205750828907F | 所属地区:宁夏 |
| 企业地址:石嘴山河滨工业园区花园路口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27
(2024)宁02民终2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盛港煤焦化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6-20
(2023)宁0205民初14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盛港煤焦化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3
2023-02-13
(2023)宁0205民初92号
劳动争议
马**
石嘴山市盛港煤焦化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4
2023-02-06
(2023)宁0205民初93号
劳动争议
高**
石嘴山市盛港煤焦化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5
2022-11-10
(2022)宁0205民初2306号
承揽合同纠纷
石嘴山市盛港煤焦化有限公司
天津渤海新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6
2022-09-15
(2022)宁0205民初1914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韩**
石嘴山市盛港煤焦化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7
2022-06-10
(2022)宁0205民初1326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马**
石嘴山市盛港煤焦化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8
2022-05-26
(2022)宁0205民初1326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马**
石嘴山市盛港煤焦化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9
2021-01-19
(2020)宁01民初21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石嘴山市盛港煤焦化有限公司
宁夏晟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19-12-16
承揽合同纠纷
乌海市弘日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石嘴山市盛港煤焦化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4-15
(2018)宁01执7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
乌海市乾振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市盛港煤焦化有限公司,乌海市银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海南区双清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王**,袁**
执行文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14-03-27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人宁夏通福煤业有限公司
公示催告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3
2014-03-27
申请公示催告
宁夏通福煤业有限公司
公示催告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12-28
2023-12-20
(2023)宁0202行初221号
行政确认
石嘴山市盛港煤焦化有限公司、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2
2023-07-01
2023-03-20
(2023)宁0205民初93号
劳动争议
高*、石嘴山市盛港煤焦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3-05-23
2023-05-19
(2023)宁02民终452号
劳动争议
刘**、石嘴山市盛港煤焦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3-05-19
2023-03-14
(2023)宁0205民初92号
劳动争议
马*、石嘴山市盛港煤焦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2-10-01
2022-06-24
(2022)宁0205民初1326号
劳动争议
马*、石嘴山市盛港煤焦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1-12-24
2021-01-21
(2021)宁0205执188号
劳动争议
刘*、石嘴山市盛港煤焦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91150.00元
执行案件
7
2020-12-11
2020-07-23
(2020)宁民申7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番捷隔板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盛港煤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08-13
2020-01-19
(2020)宁0205执118号
石嘴山市盛港煤焦化有限公司与乌海市弘日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917278.00元
执行案件
9
2020-06-19
2020-02-25
(2020)宁0205执184号
石嘴山市盛港煤焦化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捷隔板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3894626.40元
执行案件
10
2020-01-13
2019-12-16
(2019)宁02民终1074号
承揽合同纠纷
乌海市弘日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嘴山市盛港煤焦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惠﹞应急罚﹝2023﹞WH-035号
2023年9月21日惠农区应急局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姬文杰2023年7月4日入场,三级教育卡记录不全,三级培训考试时间均为2023年7月4日,存在安全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现象。证据一:责改指令书(惠)应急现记[2023〕WH262;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
被处罚单位::石嘴山市盛港煤焦化有限公司地址:石嘴山河滨工业园区花园路口邮政编码:75320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袁思鹏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_15848321777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9月21日惠农区应急局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姬文杰2023年7月4日入场,三级教育卡记录不全,三级培训考试时间均为2023年7月4日,存在安全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现象。证据一:责改指令书(惠)应急现记[2023〕WH262;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上事实违反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石嘴山盛港煤焦化有限公司人民币11000元(壹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惠农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石嘴山银行惠农延安路支行),账号6402000905100003633,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惠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11000.00元
石嘴山市惠农区应急管理局
2023-10-13
2
﹝惠﹞应急罚﹝2023﹞WH-003号
2023年3月13日惠农区应急局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我局下发了责改指令书(惠)应急责改〔2023〕WH027。7.除尘岗位使用铲车司机未系安全带,倒车灯不亮;9.现场动火作业气瓶与动火点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动火点设置在地沟上,附近板房为易燃材质;18.氨水储罐处氨气固定式报警器安装在罐顶,距离地面过高,应在罐区醒目位置设置区域声光报警器。证据一:责改指令书(惠)应急责改〔2023〕WH027;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
被处罚单位:石嘴山市盛港煤焦化有限公司地址:石嘴山河滨工业园区花园路口邮政编码:75320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袁思鹏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5848321777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3月13日惠农区应急局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我局下发了责改指令书(惠)应急责改〔2023〕WH027。7.除尘岗位使用铲车司机未系安全带,倒车灯不亮;9.现场动火作业气瓶与动火点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动火点设置在地沟上,附近板房为易燃材质;18.氨水储罐处氨气固定式报警器安装在罐顶,距离地面过高,应在罐区醒目位置设置区域声光报警器。证据一:责改指令书(惠)应急责改〔2023〕WH027;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上事实违反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石嘴山盛港煤焦化有限公司人民币77000元(柒万柒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惠农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石嘴山银行惠农延安路支行),账号6402000905100003633,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惠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77000.00元
石嘴山市惠农区应急管理局
2023-04-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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