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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金色阳光农业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才禄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6MA35FY6J53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上田广东商贸中心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泰农(农药)罚﹝2024﹞14号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第三项“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第一项“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要求”之规定,当事人违法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事实存在,属于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行为。2024年10月15日,在当事人的配合下,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法人的身份证等证照复印件,均经该公司法人确认签字。2024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泰和县阳光烘干厂对该公司法人进行进一步询问,并现场制作了询问笔录。
1、没收违法所得3450元; 2、没收/,数量/; 3、罚款金额18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1450元。
18000.00元
泰和县农业农村局
2024-11-12
2
泰农(农药)罚﹝2024﹞8号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行为,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对于横版标签,应当在标签上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应当在标签右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及《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954元; 2、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数量净含量为1000g11瓶,净含量为200g128瓶; 3、罚款金额2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0954元。
20000.00元
泰和县农业农村局
2024-09-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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