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腾达摩托车修理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福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81MA14U3KX11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洮南市瓦房镇瓦房村11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洮市监处罚〔2024〕231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25日订购了2辆五羊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进货价格为2424元/辆,售价为2724元/辆,涉案车辆货值金额为4848元,供货商为吉林省永遇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有进货票据等材料。当事人承认私下改装并销售实际产品型号与车辆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产品,截止案发无违法所得。
2024年8月5日,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瓦房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洮南市腾达摩托车修理部在售的五羊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徐州美邦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广州五羊摩托有限公司,车辆制造日期:2024年7月11日,车辆识别代号:LWYHGP800R2190522,CCC证书编号:2023011102557591;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徐州美邦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广州五羊摩托有限公司,车辆制造日期:2024年7月12日,车辆识别代号:LWYHGP806R2190542,CCC证书编号:2023011102557591。)共2辆,车辆一致性证书上显示前轮胎规格型号为4.00-12(8PR)72J,实际上安装的前轮胎规格型号为4.00-12(6PR)70J,实际安装与车辆一致性证书不一致。检查中,经营者孙福林现场陪同,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25日订购了2辆五羊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进货价格为2424元/辆,售价为2724元/辆,涉案车辆货值金额为4848元,供货商为吉林省永遇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有进货票据等材料。当事人承认私下改装并销售实际产品型号与车辆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产品,截止案发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二)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书;”之规定,构成了销售电动正三轮摩托车产品型号与车辆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217较轻情形:“违法产品货值金额 10 万元以下的,属较轻情节,责令改正,处0.9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轻轻行政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4
2
洮市监行罚字〔2023〕194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电动车的行为。
1、责令改正; 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