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宣县思灵乡马山村美明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祖品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323MA5M79EWXU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武宣县思灵乡马山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市监处罚〔2023〕168号
现查明,武宣县思灵乡马山村美明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3种食品情况如下:①食品名称:花桥腐乳,生产厂家:北京王致和(桂林腐乳)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2年02月18日,净含量:250克。当事人于2023年1月从武宣县思灵镇依晨超市批发部购进了10瓶,进货价是4元/瓶,销售价是5元/瓶,现剩余2瓶,货值金额10元;②食品名称:王守義鸡精调味料,生产者名称:驻马店王守义十三香调味集团有限公司,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1年12月29日,净含量:45克。于2022年5月从市场上购买回来做酒席,使用后剩余下来的,现剩余4包,进货价是2.5元/包,销售价是3元/包,货值金额12元。③食品名称:娃哈哈第二代AD钙奶饮料,委托方: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清泰街160号,受委托方:桂林恒枫饮料有限公司,保质期:常温6个月,生产日期:2022年10月01日,净含量:100g,于2023年1月从武宣县思灵镇依晨超市批发部购进30瓶,进货价是0.83元/瓶,销售价是1元/瓶,现剩余4瓶,货值金额4元。上述3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总货值金额为26元。
另查明,该商店未能提供上述3种食品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材料,也未能提供销售记录,无法查清上述上述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是否有销售,所以无法核查其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能提供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购进凭证、供货商资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认定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事后也认真再检查商店内的食品有无过期情况,防止再次出现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案发至今我局未收到消费者在食用该商店的食品后发生不良反应的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 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以及参照《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予以裁量。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兼顾武宣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当事人案后的表现等情况,为实现行政处罚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可以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的裁量。结合本案的事实,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对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2.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00元;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涉案食品;
上述罚款合计500元
500.00元
武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