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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远博石化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进国注册资本:9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4037100704843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新桥路南段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2-03
(2021)陕04民终41号
合同纠纷
杨凌远博石化有限公司
杨陵区东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01-25
(2021)陕04民终41号
合同纠纷
杨凌远博石化有限公司
杨陵区东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17
2022-07-29
(2022)陕0403执复53号
民事
杨凌远博石化有限公司、杨陵区东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6-29
2021-12-16
(2021)陕民申3766号
合同纠纷
杨凌远博石化有限公司、杨陵区东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1-26
2021-08-26
(2021)陕0403民初1771号
合同纠纷
杨凌远博石化有限公司与杨陵区东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7-31
2021-06-24
(2021)陕0403民初12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杨凌远博石化有限公司与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627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1-05-01
2021-04-08
(2021)陕0403民初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杨凌远博石化有限公司与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1-04-03
2021-03-30
(2021)陕04民终41号
合同纠纷
杨凌远博石化有限公司与杨陵区东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1-04-03
2020-08-25
(2020)陕0403民初245号
租赁合同纠纷
杨陵区东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杨凌远博石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0-08-03
2020-07-29
(2020)陕0403民初10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杨凌远博石化有限公司与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02-28
2020-01-19
(2020)陕0403财保8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杨陵区东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杨凌远博石化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02-28
2020-01-19
(2020)陕0403财保8号之一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杨陵区东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杨凌远博石化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杨税稽罚﹝2024﹞3号
(一)增值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2022-2023年企业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部分未开票的售油收入,未按规定全部计入经营收入进行纳税申报,未独立核算的便利店销售额也没有计入经营收入进行纳税申报。经核实,2022年通过个人账户取得账外含税销售额436177.87元,便利店销售额144791.10元,2022年合计取得的含税销售额580968.97元未进行纳税申报;2023年取得账外含税销售额550402.37元,便利店销售额296423.30元,2023年合计取得的含税销售额846825.67元未进行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之规定,企业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应补缴2022年增值税66837.14元;应补缴2023年增值税97422.42元。以上合计应补缴增值税164259.56元。 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情况说明》用于证明企业账外取得收入情况; 证据2:2021-2023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用于证明企业申报开票收入情况; 证据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用于证明企业使用个人账户收取部分部分未开票收入的具体情况; 证据4:《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活期存款账户交易明细》用于证明企业将个人账户部分销售额转入公户的具体情况; 证据5:《便利店销售统计表》用于证明企业未独立核算的便利店销售情况。 (二)城市建设维护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陕财税【2022】11号第三条:“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规定,企业账外收入应缴纳增值税164259.56元,应同步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应补缴2022年2339.30元,2023年3409.78元,合计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749.08元。 (证据列示同增值税)
决定对企业因账外销售货物造成少缴的增值税164259.5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749.08元、企业所得税36355.32元,处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103182.08元。
103182.08元
国家税务总局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11-29
2
陕V杨陵环罚﹝2023﹞15号
该公司在机动车加汽油过程中三次油汽回收装置未能正常运行。
罚款人民币2万元
20000.00元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3-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