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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贤县小元蔬菜批发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春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1MACFWYT98W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集贤县四达市场1号大厅20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贤市监处罚[2024]1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9日在昌邑市琨福市场史祥国生姜购销部购入姜,2023年10月21日将购进的姜销售到双鸭山市尖山区鑫鸿顺果菜超市,该批次姜由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验结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0.3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23200.39-2016)。 当事人购进该批次姜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同时向我局提交了该批次姜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检测证明。截至我局立案时,该批次姜已全部售出没有库存,2023年10月19日购进的该批次姜的价格270元/件,共3件,进货总价810元,销售价格280元/件,销售总价840元,违法所得共计840元。 在我局立案调查期间,于2023年12月14日接到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抚市监案移〔2023〕2号),系其供应商是集贤县小元蔬菜批发店,因案件案情相同且当事人为同一经营主体,经领导审批决定并案处理。 另查,当事人于2023年11 月19日在昌邑市琨福市场史祥国生姜购销部购入姜,销售到抚远市旭日东升商贸有限公司,该批姜由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中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经黑龙江中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0.3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23200.39-2016)。 当事人购进该批次姜均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同时向我局提交了该批次姜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检测证明。截至我局立案时,该批次姜已全部售出没有库存,2023年11 月19日购进的该批次姜的价格190元/件,共5件,进货总价950元,销售价格200元/件,销售总价1000元,违法所得共计1000元。 综上,当事人销售的两批次不合格姜违法所得共计18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 3、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两批次姜的进货价格、进货数量、销售价格及销售数量的事实; 4、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2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已全部售出的事实; 5、((No:A2230391030117010C)、(No:ZD052311221008)、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两批次姜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并确认的供货商营业执照照片1张、进货票据2张、检测证明2份,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及所采购的姜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7、当事人张贴召回公告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对其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进行召回的事实; 8、当事人确认的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真实存在。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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