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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东益机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毛懋凤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4MA7GN5CY8F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丽岙街道下沈北路176号-232号第一幢第一层南首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7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东益机械有限公司
马**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6-03
(2025)浙0304民初41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东益机械有限公司
马**
裁判文书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
2025-04-10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东益机械有限公司
马**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瓯海应急罚决﹝2023﹞第000227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瓯海应急罚决〔2023〕第000227号被处罚单位:温州东益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毛懋凤;联系电话:***;邮政编码:325000。2023年6月17日,丽岙街道应急管理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到***的温州东益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隐患:1.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温瓯(丽)应急责改[2023]12号),责令该单位在2023年6月25日前整改完毕。经初步调查,温州东益机械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违法行为,2023年6月17日,经领导批准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号:瓯海应急立〔2023〕第000227号),指定由执法人员***(***)主办,张中(***)协办。经查明:2023年6月17日,丽岙街道应急管理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对位于***的温州东益机械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有两名焊工,未对其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上述违法行为,主要通过以下证据证明:温州东益机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该违法主体适格;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各自身份。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温州东益机械有限公司存在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等隐患;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温州东益机械有限公司有两名焊工,未对其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违法事实属实。《整改复查意见书》证明温州东益机械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整改,复查合格。依法调取证据如下:1、2023年6月17日下午,瓯海区丽岙街道应急管理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对温州东益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温瓯丽应急检记[2023]12号)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一份。2、2023年6月17日下午,瓯海区丽岙街道应急管理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开具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温瓯(丽)应急责改[2023]12号)一份。3、2023年6月19日下午,瓯海区丽岙街道应急管理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分别对温州东益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毛懋凤和安全管理员***,制作的询问笔录各一份;法定代表人毛懋凤提供的温州东益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毛懋凤和安全管理员***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4、2023年6月25日,瓯海区丽岙街道应急管理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对温州东益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复查,开具的整改复查意见书(温瓯(丽)应急复查[2023]12号)一份。本机关在作出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2023年7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进行陈述申辩。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温州东益机械有限公司有两名焊工,未对其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即温州东益机械有限公司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违法行为。鉴于温州东益机械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我单位进行整改,消除隐患,且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整改完毕,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当原则、案件承办人认为应该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中(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二十四条“【处罚档次】一档: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有3人以下的;【裁量幅度】一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温州东益机械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纳罚没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到代收机构瓯海农村合作银行,账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急管理部门地址:温州市瓯海区丽岙街道下沈北路635号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325000                    温州市瓯海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7月1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拟处罚当事人。
温州东益机械有限公司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000.00元
温州瓯海区应急管理局
2023-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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