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蓝洁纯净水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强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3065030016T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白云路北段包头王酒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市监处罚﹝2024﹞356号
2024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2024)JDSP441),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相关资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限期整改完成。当事人于2024年2月7日开始委托包钢综企天源消防器材实用气体有限公司生产饮用水,经抽检检验,发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5月22日向送到昆区小姜水站(姜震水站)送20桶水,规格是18.9L/桶,购进价是1.1元/桶,销售价是2.5元/桶,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桶装水货值金额50元,违法所得50元。当事人系康力饮用水的委托生产商,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的解读回复,委托方应当对受委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承担质量安全责任。如果委托生产合同中约定相关质量安全责任由受委托方承担,则委托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受委托方承担相关责任,但不免除委托方作为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责任人所应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所以当事人作为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生产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饮用水的违法行为。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召回公告。当事人在本案件是委托方,与实际生产商(包钢综企天源消防器材实用气体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及时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证。因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见明显社会危害后果。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及时改正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后果等因素,建议对当事人适用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