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黑龙江省中驰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萍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404MABXBNH91Y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78委双鹤物流公司2号综合楼10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黑1000交罚﹝2025﹞36号
2025年3月10日8时43分,鹤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 队执法人员 宋金来、徐振在鹤岗治超检测站检查时发现,黑龙江省中驰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拥有的黑HB7677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黑HH213挂号华兴江山牌重型自卸半挂车,其中黑HH213挂号华兴江山牌重型自卸半挂车,涉嫌改型。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3月10日8时43分,鹤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 宋金来、徐振在鹤岗治超检测站检查时发现,黑龙江省中驰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拥有的黑HB7677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黑HH213挂号华兴江山牌重型自卸半挂车,其中黑HH213挂号华兴江山牌重型自卸半挂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核定的车辆货厢内部尺寸是长为12850mm,宽为2450mm,高为600mm,而经过执法人员现场勘验,黑HH213挂号华兴江山牌重型自卸半挂车的实际车辆货厢内部尺寸,高度为2000mm,比核定的高度高出1400mm。经查,该车是黑龙江省中驰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擅自改装了车体,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其行为构成了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违法事实。证据:1、现场笔录2、勘验笔录3、询问笔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6、法人身份证明7、授权委托书8、法人身份证复印件9、被委托人身份证明10、营运证复印件2页11、行驶证复印件12、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2页13、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14、现场照片2页1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页。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鉴于你初次从事此违法行为,根据《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53项的规定,违法程度: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限期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伍仟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鹤岗市工商银行,账号 168954019149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鹤岗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鹤岗市工农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000.00元
鹤岗市交通运输局
2025-03-10
2
黑1000交罚﹝2024﹞218号
2024年9月19日13时35分,鹤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崔巍、徐洋在鹤岗市综合治超检测站检查时发现,王安强驾驶鹤岗市中驰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拥有的黑HB5719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黑HH387挂号广达威重型自卸半挂车,其中黑HH387挂号广达威重型自卸半挂车涉嫌改型。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9月19日13时35分,鹤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崔巍、徐洋在鹤岗市综合治超检测站检查时发现,王安强驾驶鹤岗市中驰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拥有的黑HB5719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黑HH387挂号广达威重型自卸半挂车,其中黑HH387挂号广达威重型自卸半挂车《道路运输证》上核定的车辆尺寸长为13000mm,宽为2550mm,高为3500mm,而经过执法人员现场勘验,黑HH387挂号广达威重型自卸半挂车的实际车辆尺寸是长为13000mm,宽为2550mm,高为3980mm,比核定的高度高出480mm。经查,该车是鹤岗市中驰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擅自改装了车体,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其行为构成了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违法事实。证据:1、现场笔录2、勘验笔录3、询问笔录4、营运证复印件5、行驶证复印件6、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7、营业执照复印件,8、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9、授权委托书10、法人身份证明1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2、被委托人身份证明13、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4、现场照片1页,1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鉴于鹤岗市中驰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8日,已经被我单位以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为案由处罚过,此次属于再次从事此违法行为,未按照要求改正,严重超限运输,根据《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52项的规定,违法程度:较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立即改正并处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鹤岗市工商银行,账号 168954019149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鹤岗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鹤岗市工农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000.00元
鹤岗市交通运输局
2024-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