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高新区点旺烟酒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蕾蕾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301MA6XG5CT23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马营镇和谐路(高新四路)星泰园21幢1层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渭烟处﹝2025﹞第008号
2025年3月20日14时22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马营镇和谐路(高新四路)星泰园21幢1层1号点旺烟酒行,向当事人杨蕾蕾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依法查获存放于货筐和纸箱内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兰州(细支珍品)29条、中华(细支)30条、中华(双中支)9条、中华(金细支)5条、利群(休闲细支)4条、白沙(硬细支和天下)6条、南京(细支九五)6条、中华(软)3条、中华(硬)2条、兰州(桥)6条、黄鹤楼(硬1916如意)2条、黄金叶(天叶细支)2条、黄金叶(天香细支)3条、利群(阳光尊中支)2条、云烟(软大重九)1条、黄鹤楼(硬平安)1条、南京(九五新版)1条、中华(金中支)1条、白沙(硬和天下双中支)1条、黄鹤楼(硬15细支)1条,共计20个品种115条。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杨蕾蕾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宝鸡市渭滨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宝渭烟存通〔2025〕第019、020号)送达当事人。现查明:当事人杨蕾蕾持有合法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据当事人陈述该批卷烟是从高新附近的商店里收购来放在店内销售的。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烟计〔2021〕93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进行核价,当事人杨蕾蕾违法进货总额为6088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照片、当事人陈述、涉案物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渠道真烟案件码段提取单、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照片打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本局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无异议,表示不陈述,不申辩。
本案已调查终结,当事人无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形,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杨蕾蕾作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60880.00元10%的罚款计6088.00元的行政处罚。涉案20个品种115条卷烟发还当事人。
6088.00元
宝鸡市渭滨区烟草专卖局
2025-04-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