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市鑫隆顺达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娜 |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02MA77QWBT2D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西大沟镇下店村170号(乌苏市锦丰祥棉花加工厂西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塔税稽罚〔2026〕8号
你单位2021年10月19日从陕西轶恒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轶恒驰物流”)取得“发票代码:6100211130,发票号码:09428926,发票金额329096.73元,税额29618.63元,价税合计358715.36元,货品名称为:*运输服务*”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上述1份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已申报抵扣,发票金额已全部计入当期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经核实,你单位2021年与下游企业鄯善工业园区海麒矿业有限公司有真实的铁矿石拉运业务,由车队长潘文强负责组织个体车辆进行运输。轶恒驰物流的业务员刘某联系到赵庆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丈夫),表示可以开具运输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便在无任何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与轶恒驰物流签订了虚假的运输合同。你单位通过对公账户向轶恒驰物流对公账户支付358715.36元,因潘文强提前垫付运费,轶恒驰物流在扣除4%的开票手续费14348.63元后,将339703.45元转回到你单位指定人员潘文强个人卡中。
综上所述,你单位与轶恒驰物流在没有真实运输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手续费的形式让其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列支成本,造成少缴税款。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单位取得轶恒驰物流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21年11月应转出进项税额29618.63元,因你单位2021年11月申报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为101845.39元,应对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进行更正申报。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