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丹渝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贺洪国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13223873599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通集村2社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垫江市监处罚〔2025〕324号
现查明,当事人有两条生产线,其中一条生产涉案糕点(紫薯饼),该条生产线由当事法定代表人贺洪国的合伙人赵路生全权负责生产经营,因赵路生经营不善,不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贺洪国于2024年12月从赵路生手上将该条生产线接管过来生产经营,交接生产线时赵路生将其购进的食用色素分了一部分给当事人,具体数量未记录,本局无法查清。据当事人陈述,涉案食用色素是赵路生2024年12月21日从龙山食品陈仕龙那里购进的,当时购进了一箱,规格:12盒/箱,包括粉红色1盒,紫色11盒,每盒有6瓶,即一箱共有食用色素72瓶。当事人仅用上述食用色素生产涉案糕点(紫薯饼),当事人采用按订单生产的方式使用该条生产线,因当事人刚接手该条生产线销路还未打开,因此当事人刚接手那几个月均未使用该条生产线。2025年7月当事人接到开州区强立食品添加剂经营部的订单,并于2025年7月8日组织生产涉案糕点(紫薯饼),共生产了两个规格,包括:9斤装(4.5kg装)10件,5斤装(2.5kg装)25件,其中5斤装(2.5kg装)即是被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涉案批次。因该款糕点(紫薯饼)销路不好,当事人后面未再组织生产。当事人于2025年7月11日将上述糕点(紫薯饼)全部销售给开州区强立食品添加剂经营部,包括9斤装(4.5kg装)10件,销售单价:43元/件,销售金额:430元;5斤装(2.5kg装)25件,销售单价:27元/件,销售金额:675元,合计销售总额:1105元。2025年8月19日,当事人从开州区强立食品添加剂经营部处获知该款糕点(紫薯饼)被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不合格,当事人当天让开州区强立食品添加剂经营部停止销售涉案批次糕点(紫薯饼),并发布了召回公告,启动召回程序。2025年8月20日,开州区强立食品添加剂经营部将剩余的糕点(紫薯饼)退回给当事人,包括9斤装(4.5kg装)7件,5斤装(2.5kg装)16件,共计733元。2025年8月23日,当事人收到开州区强立食品添加剂经营部退回的糕点(紫薯饼),并于当天对上述糕点(紫薯饼)进行了无害化销毁。综上所述,本案货值金额1105元,违法所得37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添加的复配着色剂(色素液)19瓶;2、没收违法所得372元;3、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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