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利祥服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昌祥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24MA39TFJ86H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四都镇归雁返乡创业园地块一(备案经营场所:四都镇归雁返乡创业园地块一)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修水市监特设处罚〔2024〕4号
2024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四都镇三溪村六组九江市利祥服饰有限公司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检查,该公司正在运行使用的曳引式货梯(型号:THJ,出厂编号:D2020-7655,设备代码编号:312010308202107655,驱动方式:曳引驱动)未见使用登记证和定期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一份特种设备安全检察指令书,4月3日开展复查,九江市利祥服饰有限公司未在整改期限内办理好改货梯使用登记证和定期检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对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3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至省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邮储、江西、江西农商)的任一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支付宝赣服通缴纳罚没款,或者登录省财政厅网站的‘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30000.00元
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