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灵光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钟点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84588551777P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新郑市郭店镇铜佛赵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10-31
2017-10-11
(2017)鲁0306民初1883号
产品责任纠纷
周村昊烨便利店与周村弘润副食经营部、郑州市灵光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5-11-12
2015-11-12
(2015)郑民三终字第1467号
水污染责任纠纷
上诉人卢**与被上诉人郑州市灵光食品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5﹞34号
经查,2024年9月12日,当事人生产“灵光西餐厅”牌爆料锅巴(油炸型膨化食品)15箱,规格是:4包×10袋×105克/箱,成本每箱46.8元,用款702元。2024年9月15日,当事人以每箱50元的价格将上述“灵光西餐厅”牌爆料锅巴(油炸型膨化食品)全部销售完毕,得款750元,扣除成本获利48元。 2024年10月30日,西安市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委托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西安准达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灵光西餐厅”牌爆料锅巴(油炸型膨化食品)(标称生产者名称:郑州市灵光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05克/袋,生产日期:2024-09-12)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实测值为2.6×104,4.6×104,4.4×104,6.4×104,3.1×104;标准指标为n=5,c=2,m=104,M=105)。2024年11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检验报告》电子数据打印件,并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的涉案食品成品。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2024年11月21日,当事人向经销商发出召回通知书。经过召回,当事人共召回涉案不合格批次“灵光西餐厅”牌爆料锅巴(油炸型膨化食品)19袋,退款金额23.75元,已无害化销毁处理。 以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批次食品货值金额共计750元,违法所得726.25元。 另查明,2024年1月26日,当事人因生产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的“灵光”牌怡口棒(非油炸花色型膨化食品)被我局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26.25元; 2、罚款70000元。
70000.00元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3
2
新市监处罚﹝2024﹞5号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00元; 2、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