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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市迎入购物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孔应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222MA7D5Q472Q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盘州市坪地乡黄家岩脚新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盘市监处罚[2023]0471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且都在有效期内。当事人于2023年10月4日从盘州市坪地乡周边街上购进贵烟(硬黄精品)84mm 129条、进价130元/条、售价140元/条,贵烟(硬高遵)84mm 33条,进价235元/条、售价260元/条,贵烟(硬小国酒香)84mm2条、进价330元/条、售价450元/条,白沙(软和天下) 84mm2条,进价860元/条、售价1000元/条。并将上述部分卷烟放置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进门纸箱中销售。至2023年10月8日,盘州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门面内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内未销售的卷烟货值金额共计:140元/条×129条+ 260元/条×33条+450元/条×2条+1000/条×2条=29540元。当事人未索要进货票据、未做销售台账,无法查证具体销售情况,无法查证获利情况。2023年10月11日,当事人从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了上述卷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0月10日,盘州市烟草专卖局移交的《盘州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盘烟移【2023】第603号)1份、《盘州市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1份、《盘州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5页、《盘州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盘烟存通【2023】第3000022号)1份、《盘州市烟草专卖局送达回证》(盘烟送【2023】第3-5号)1份、《盘州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计算表》1份、《盘州市烟草专卖局移送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登记表》1份、《盘州市烟草专卖局移送财务清单》1份。证明了案件来源的事实。 2.2023年10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2023年10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从事卷烟经营活动的事实,经营卷烟的进货日期、进货数量、进货价格、销售量、销售价格、货值金额、利润等事实。 4.2023年10月21日,当事人书写的收条1份,证明当事人从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了被盘州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 以上证据及笔录均由询问人、询问记录人、被询问人、调查人、调查记录人、被调查人签名并按手印认可,确认属实。
罚款0.86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8600.00元
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9
2
盘州市监处罚[2023]0096号
1.2023年2月16日,盘州市烟草专卖局移交的《盘州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盘烟移【2023】第3-1号)1份、《盘州市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1份、《盘州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4页、《盘州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盘烟存通【2023】第3000004号)1份、《盘州市烟草专卖局送达回证》(盘烟送【2023】第3-1号)1份、《盘州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计算表》1份、《盘州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罚没品出库单》1份、《盘州市烟草专卖局移送财务清单》1份。证明了案件来源的事实。 2.2023年2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2023年2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从事卷烟经营活动的事实,经营卷烟的进货日期、进货数量、进货价格、销售量、销售价格、货值金额、利润等事实。 4.2023年2月20日,当事人书写的收条1份,证明当事人从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了被盘州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 以上证据及笔录均由询问人、询问记录人、被询问人、调查人、调查记录人、被调查人签名并按手印认可,确认属 实。 2023年4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盘州市监罚告〔2023〕0096 号《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本 局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明知经营(零售)烟草制品需要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销售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的违法行为。
罚款0.04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00.00元
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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