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艺源祥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汪怀娣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3MABP0JBG2F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汶骆路288号4-234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04
(2025)浙0211民初28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艺源祥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喜开利阀门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
2025-07-02
(2025)浙0902民初34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昌煜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艺源祥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8-22
(2025)浙0211民初28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艺源祥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喜开利阀门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
2025-06-11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艺源祥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喜开利阀门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镇市监处罚〔2026〕19号
2024年9月9日,本局收到举报信称当事人销售的“丹佛斯”系列型号不锈钢阀门(生产商:丹佛斯(天津)有限公司)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举报人随信附带上海昕轶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显示针对舟山**健康养身馆工程项目上发现带有“Danfoss”注册商标的不锈钢丝扣闸阀(产品型号:DN32)、不锈钢蝶阀(DN65)、不锈钢丝扣闸阀(产品型号:DN20)、平衡阀(静态)(产品型号:DN40)四款产品的鉴定结果均为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本局据此于2024年9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9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际经营场所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丹佛斯”牌阀门2个,后续委托上海昕轶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产品进行鉴定,其出具的《鉴定证明》显示上述2个“丹佛斯”阀门的鉴定结果均为假。2024年10月16日,本局向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相关事项进行协查,2024年1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协助调查函复函,复函中指出上述“丹佛斯”牌阀门均非丹佛斯(天津)有限公司生产。2024年11月21日,经领导审批同意,扣押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丹佛斯”牌阀门 2 个。2024年12月20日,经局领导同意延长扣押期限30日至2025年1月19日。2025年1月17日,经局领导同意对上述财物于2025年1月20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截至目前,当事人未来领取上述物品。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等业务,实际经营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21幢,与营业执照上的登记住所不一致。2023年12月,当事人因舟山**健康养生馆项目(该项目的总包商为潍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包商为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机电有限公司)与俞某某相识(当事人称其为潍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经理),初步洽谈上述项目的合作事宜。2024年1月3日,当事人前往舟山**健康养生馆项目所在地查看具体情况,期间俞某某向当事人介绍陈某某(浙江**科技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为后续开展设备采购等业务往来作准备。2024年1月-3月,当事人与陈某某通过微信沟通阀门采购事宜,当事人从上海美科的王经理处获取报价单并发送给陈某某,2024年3月,当事人被告知舟山**项目的丹佛斯阀门已经被报备,无法从其他渠道采购,经上海美科王经理介绍,当事人获得上海***阀门有限公司叶总的联系方式,当事人通过象山的一个项目报备(实际无此项目),再一次获得一份“丹佛斯”阀门的报价。2024年5月,当事人向叶总索要丹佛斯的代理授权书,但是被告知丹佛斯总部没有授权书,当事人通过拨打丹佛斯400电话确认其代理商的确没有授权书。2024年6月,当事人前往舟山**健康养生馆项目工地现场,向下游三家分包商提供“丹佛斯”阀门的合格证等材料。2024年7月4日,当事人与下游三家分包商分别签订“丹佛斯”阀门的购销合同,合同货款分别为169371元、92354元、63598元。2024年7月6日,当事人根据上述需求与上海***阀门有限公司签订“丹佛斯”阀门的购销合同,合同货款总计259148元。2024年8月,浙江**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提出必须要有经销商的资质证明,当事人从上海**阀门有限公司处获得一张授权书(标注项目为深圳市**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为上海**研发生产项目),经丹佛斯(天津)有限公司确认,该授权书系伪造。另查明,2024年6-8月,当事人向上海***阀门有限公司转账定金与尾款共计210796.5元。当事人收到下游三家分包商的货款共计292335元,其中与浙江**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金额169371元已结清;与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货款金额92354元已结清;与苏州**机电有限公司的货款仅结清交付部分,为30610元。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的经营额为292335元。再查明,2024年7-8月,当事人在其实际经营场所分批收到上述阀门,其确认数量型号等信息后再分批寄送到舟山。上述丹佛斯阀门均为纸箱包装,纸箱上标注有相应的产品名称、款式、规格、数量等信息,并标识“Danfoss”商标,大部分产品纸箱还印有“MADE IN BULGARIA”字样。同时产品铭牌上标注“丹佛斯(天津)有限公司”及相应的规格型号,且每个产品附带一张合格证,合格证上标有“丹佛斯(天津)有限公司”、产品检验章等内容,部分合格证上的规格型号与产品铭牌上的规格型号不一致。又查明,“丹佛斯”注册商标系丹佛斯有限公司所有,注册号为第6553411号,注册类别为第6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等。商标注册证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6月14日至2021年6月13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1年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丹佛斯”注册商标的阀门,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翔实的提供证据材料,并通过司法途径或协议和解与下家完成合同约定的违约赔付,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中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标注“丹佛斯”注册商标的阀门2个;2.罚款292335元。当事人实际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中登记的住所不一致且未办理变更登记,属于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后9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292335.00元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