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亚泰超市有限公司山语湖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弘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0MA17KW4A94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亚泰山语湖二期S66幢1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净不罚〔2023〕5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1日在绿园区张艳艳蔬菜经销处和南丰县小邹水果店分别购进“菜豆”10kg,7元/kg和“蜜桔”18.25kg,7.28元/kg,共203元,抽样基数各为20kg,实际买样数量各为3.5kg,菜豆为9.98元/kg,蜜桔为10.98元/kg,货值金额为300.19元,违法所得金额为97.19元,买样后没有剩余,经我局工作人员调查,根据商家提供的进货票据商家实际购进的“菜豆”为10kg,“蜜桔”为18.25kg,抽样基数并非检测报告上所描述的20kg;当事人销售的菜豆“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蜜桔“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1日在绿园区张艳艳蔬菜经销处和南丰县小邹水果店分别购进“菜豆”10kg,7元/kg和“蜜桔”18.25kg,7.28元/kg,共203元,抽样基数各为20kg,实际买样数量各为3.5kg,菜豆为9.98元/kg,蜜桔为10.98元/kg,货值金额为300.19元,违法所得金额为97.19元,买样后没有剩余,经我局工作人员调查,根据商家提供的进货票据商家实际购进的“菜豆”为10kg,“蜜桔”为18.25kg,抽样基数并非检测报告上所描述的20kg;当事人销售的菜豆“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蜜桔“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对吉林亚泰超市有限公司山语湖分公司免于行政处罚。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