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诗卡露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KIM EUNJA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4MACWT9GK6Y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14号广州优衣仕九龙国际时装城4层4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6﹞241号
2026年1月7日,我局根据监督检查发现广州诗卡露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提包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的涉嫌侵犯“CHANEL”及“CHANEL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提包实施扣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1月搬迁至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1070号第十二层B1207室从事经营活动,但未依照规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当事人于2026年1月初购进带“CHANEL”和“CHANEL图形”商标的手提包9个,并存放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截至2026年1月7日被我局查获时止,上述手提包产品尚未销售被我局依法现场查扣。根据产品价格标签显示,上述“CHANEL”和“CHANEL图形”商标的手提包销售单价为280元/个。按销售价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520元。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8类商品上的“CHANEL”商标,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G1190042,注册人为CHANEL;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8类商品上的“CHANEL图形”商标,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G1189929,注册人为CHANEL。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经“CHANEL”及“CHANEL图形”商标权利人授权的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上述被我局查获的带“CHANEL”及“CHANEL图形”商标的手提包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违法主体信息;2.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询问笔录,证明涉案商品现场经营情况;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扣押的物品、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报告,证明当事人商标侵权行为。当事人搬迁至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1070号第十二层B1207室从事经营活动,但未依照规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行为,我局于2026年1月7日向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穗云市监棠景责改字〔2026〕03001号),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6年1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选择处罚幅度。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侵犯“CHANEL”及“CHANEL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提包9个;三、罚款6000元。
6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