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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巴丽杰废品收购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巴丽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08MA1CKWE72T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雅尔塞镇音钦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梅市监处罚[2023]68号
2023年8月3日,我局检查人员对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巴丽杰废品收购站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在用的1台5吨起重机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检查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齐梅监特令[2023]第7号),责令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限该单位于2023年8月16日前完成整改。检查人员在2023年8月16日对该单位再次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所属设备起重机依旧未能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且现场检查设备处于停用状态。当事人未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检查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并提交整改报告。”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8月3日,检查人员监督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的时间、地点、当事人违法事实; 2.2023年8月3日,检查人员现场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齐梅监特令[2023]第7号)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责令其整改的事实; 3.2023年8月16日,检查人员对其整改情况复查时的《现场笔录》和《询问通知书》各1份,证明其并未整改的事实; 4.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起重机名牌复印件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合法身份; 6.2023年8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罚款0.51万元#
5100.00元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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