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锦膳食品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单迎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3MA1CN39512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镇城乡路4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清市监处罚〔2025〕54号
经查明:宝清县锦膳食品加工厂是2021年7月1日成立的,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宝清县锦膳食品加工厂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代加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目前宝清县锦膳食品加工厂已完成整改,并通过整改复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宝清县锦膳食品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双鸭山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证明当事人伪造生产日期、超许可范围代加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事实;
4.宝清县锦膳食品加工厂的现场封存、扣押、销毁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实施强制措施的事实。
5、宝清县锦膳食品加工厂生产销售的小米杂粮饼召回公告;以上证据均得到出证人的签字确认,并已形成证据链条。
案件性质: 综上所述,当事人伪造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于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行为。当事人使用食品添加剂内含有日落黄、柠檬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当事人小作坊超许可范围代加工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项:“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采取分装形式生产食品”之规定,属于超许可范围代加工行为。
1.处以罚款5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6120元;
3.没收不合格食品140袋;
4.没收食品添加剂新意牌1000-吉士粉4袋(1 Kg/袋),半成品米粉原料5桶(30 Kg/桶)。
以上罚没额共计56120元。
5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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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