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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集团安徽刘塘坊矿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范振华注册资本:26172.6666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41522662916608C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周集镇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8-06
(2019)皖1522民初88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钢集团安徽刘塘坊矿业有限公司
2
2019-03-20
(2019)皖1522民初88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钢集团安徽刘塘坊矿业有限公司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2-24
2016-11-01
(2016)皖1522执208号之四
买卖合同纠纷
霍邱绿源胶凝材料有限公司、中钢集团安徽刘塘坊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8-09-23
2016-12-23
(2016)皖1522执11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霍邱县洁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钢集团安徽刘塘坊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8-07-30
2017-04-06
(2017)皖1522执472号
不当得利纠纷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中钢集团安徽刘塘坊矿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75000.00元
执行案件
4
2017-03-27
2017-03-27
(2016)湘0321民初2233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湖南南电电气有限公司与中钢集团安徽刘塘坊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01-23
2016-11-02
(2016)湘0321执保2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湖南南电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钢集团安徽刘塘坊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裁定书
540000.00元
执行案件
6
2016-11-29
2016-11-29
(2016)皖1522执2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徐州玉源工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中钢集团安徽刘塘坊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6-11-29
2016-11-29
(2016)皖1522执2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徐州玉源工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中钢集团安徽刘塘坊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6-11-01
2016-11-01
(2016)皖1522执208号之三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霍邱绿源胶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钢集团安徽刘塘坊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6-11-01
2016-11-01
(2016)皖1522执208号之三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霍邱绿源胶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钢集团安徽刘塘坊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6-09-08
2016-07-25
(2016)皖1522执208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霍邱绿源胶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钢集团安徽刘塘坊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六﹞应急罚﹝2026﹞矿山-1号
根据霍邱县应急局在专项检查中报送的问题线索和调查核实情况,2025年12月2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中钢集团安徽刘塘坊矿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2月3日在-500m维修硐室内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作业点20m范围内有易燃物,10m范围内有乙炔瓶及氧气瓶。
给予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40000.00元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6-01-26
2
﹝六﹞应急罚﹝2024﹞矿山-5号
024年7月2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中钢集团安徽刘塘坊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刘塘坊矿业)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1.刘塘坊矿业于2024年5月23日在1#副井-500水平处的动火作业,位于主要进风巷,回风侧人员未撤出,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2.-500m中段局部巷道电缆悬挂高度低于井下运输矿车、机车高度,在矿车、机车掉道时或其他运输车辆运行时会受到撞击;3.尾矿库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云兼任矿山副总工程师,造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4.尾矿库放矿区域滩面高低不平,存在回流现象,局部区域坝体内坡积水严重。
分别违反了: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9.1.19条;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7.2.6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4.《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第6.3.3条的规定,均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刘塘坊矿业违法行为一作出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二作出人民币5000元(伍千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三作出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四作出人民币5000元(伍千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决定给予刘塘坊矿业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合并处人民币90000元(玖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35000.00元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4-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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