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宁波弘烁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顺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D8UDJP26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延伸段东侧铁路以南(江东现代机电物资市场2号楼A-82)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06
(2025)浙0212民初121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海曙葆盈建材商行
宁波弘烁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6﹞153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购进由惠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生产的不合格LED筒灯共20台,进货价为7.7元/台,除抽检外均以单价12元/件销售完毕。经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测,该该批次LED筒灯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上述不合格的LED筒灯货值金额240元,违法所得81.7元。当事人上游生产厂家提出复检申请,后经浙江某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检,判定不合格。当事人对复检不合格的事实无异议。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的LED筒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罚款24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81.7元。以上共计罚没款321.7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的LED筒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罚款24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81.7元。以上共计罚没款321.7元。
24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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