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盛世名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苌庆锋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2MA05LKDQ6D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晨景大厦12层(易众包产业园)1201室-269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
2025-09-1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3
2025-09-0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4
2025-09-0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5
2025-08-11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张**
王**,天津盛世名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6
2025-08-06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7
2025-07-30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8
2025-07-1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9
2025-07-1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10
2025-07-1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15
2025-02-10
(2025)津0114民初882号之二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王*与天津盛世名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浩瀚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高新)应急罚〔2025〕--5-2号
2025年7月3日15时30分左右,天津市滨海高新区渤龙湖科技园NFC果蔬制品及果酱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工地,一名工人在弱电线路安装时不慎坠落,造成一人死亡。盛世名城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未监督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
罚款
600000.00元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2025-12-22
2
JJZAJ20250907
于2025年7月4日市住建委检查中发现在NFC果蔬制品及果酱研发与产业化项目中杨冰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初次领证日期为2025年4月1日,2025年4月1日前施工现场存在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问题,后于2025年7月16日向高新区质监站移交该违法线索,我部门于2025年7月17日核查该违法行为属实。
本机关于2025年7月22日对NFC果蔬制品及果酱研发与产业化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 你(单位)于2025年7月4日市住建委检查中发现在NFC果蔬制品及果酱研发与产业化项目中杨冰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初次领证日期为2025年4月1日,2025年4月1日前施工现场存在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问题,后于2025年7月16日向高新区质监站移交该违法线索,我部门于2025年7月17日核查该违法行为属实。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照片、劳务分包合同,证明杨冰洁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日期晚于进场日期;证据二:笔录,证明你单位认可存在上述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号,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天津盛世名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
30000.00元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2025-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