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怡芬 | 注册资本:111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503681750033P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东风路与弦歌大道大道南500米路东杜官屯新村西侧1#办公楼第三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3
(2025)豫0505民初6166号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河南博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李**,河南晶昌煤化有限公司,李*,安阳汇鑫特钢有限公司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2
2024-11-08
(2024)豫0503民初2489号
承揽合同纠纷
河南博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安阳市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3
2024-02-1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南博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轩承置业有限公司
林州市人民法院
4
2024-01-25
承揽合同纠纷
河南汇金建筑有限公司水冶分公司
安阳县人民法院
5
2024-01-19
承揽合同纠纷
河南汇金建筑有限公司水冶分公司
安阳县人民法院
6
2023-11-16
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博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林州市都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林州市人民法院
7
2021-08-25
(2021)豫05民终3045号
合同纠纷
河南博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1-07-22
(2021)豫05民终3045号
合同纠纷
河南博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1-04-15
(2021)豫0581民初707号
买卖合同合同纠纷
河南博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林州市人民法院
10
2021-04-15
(2021)豫0581民初707号
买卖合同合同纠纷
河南博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李*
林州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4-09
(2025)豫0505民初6166号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河南博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李**
裁判文书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2
2026-02-02
(2025)豫0505民初6166号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河南博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5-06
2021-04-15
(2021)豫0581民初707号
合同纠纷
河南博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7317.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1-28
2021-05-25
(2021)豫0502民初1490号
合同纠纷
河南博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阳市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10-22
2021-09-18
(2021)豫05民终3045号
合同纠纷
河南博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阳市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08-06
2021-07-29
(2021)豫0502执3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博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阳市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06-01
2021-04-15
(2021)豫0581民初708号
合同纠纷
河南博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林州市都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2-24
2020-12-04
(2020)豫0503民初28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阳市维纳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博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8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0-12-04
2020-11-23
(2020)豫0502民初4117号
合同纠纷
河南博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20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0-12-04
2020-11-20
(2020)豫0502民初4117号
合同纠纷
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320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20-11-16
2020-10-12
(2020)豫0502财保194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河南博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阳市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9-06-19
2019-05-05
(2019)豫0503民初741号
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博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鼎大物业顾问(天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43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6〕285号
当事人维保人员王治磊和郭正华于2025年12月4日和2025年12月5日填写了御峰名府小区内电梯《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记录表中32个项目均填写结论(√)并有维保人员签字。执法人员调取了27台电梯监控视频,发现2025年12月5日有6台电梯并无维保人员对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电梯一直处于运行状态,期间一直有人员乘梯。
当事人与安阳好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御峰名府小区物业)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服务期限1年,于2025年4月21日起至2026年4月20日止。约定了安阳好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御峰名府小区物业)共计27台电梯的总费用,并未详细约定单台电梯每次维护保养的具体费用,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罚款16000元
16000.00元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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