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极睿天娱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杨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0303MA3UW8073X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科苑街道办事处华光路28号金晟云龙国际写字楼A座3层301-5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市监处罚〔2025〕543号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淄博极睿天娱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授权代理人巩甲烨陈述其单位从2024年5月到7月间开始使用这份事先拟定的《冲分鹿指导规划服务合同》,大约用了五六十份,合同总金额约39万余元,无法确定违法所得。《冲分鹿指导规划服务合同》中含有以下条款:
“第五章 甲方责任和义务 5.3甲方不为乙方提供保分服务,同时指导规划服务开始后不予退款。”“第六章 乙方责任和义务 6.4乙方有义务维护指导规划服务使用唯一性以及甲方学习指导资料防盗录传播,不可多人使用。甲方提供的学习平台具有人脸识别,以及防录屏功能,若后台检测到乙方多人共用,或进行课程内容录制账号封禁,服务终止且款项不予退换,甲方保留对乙方行为商业追索的权利。”“第六章 乙方责任和义务 6.6甲方服务开始后,视为乙方同意甲方提供服务,乙方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授权代理人巩甲烨陈述,“第六章 乙方责任和义务 6.4”条款中的“不予退换”的“换”应该是“还”,也就是该条款应该为“服务终止且款项不予退还”。经营者通过以上格式条款,采用“不予退款”、“款项不予退换(还)”、“不予退还”的绝对化表述,限制或排除了消费者因经营者违约或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依法享有的请求退还未履行部分款项的权利。以上三条格式条款均排除或限制了消费者要求退款的权利。
经询问当事人承认了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1份,共1页,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的现场笔录1份,共计2页,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3.《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张市监市管限提[2025]0327-1号)、送达回证各1份共2页,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提供材料相关情况;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计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法定代表人王杨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计1页,证明当事人的公民身份及民事行为能力情况;
6.代理人巩甲烨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计2页,证明代理人身份及授权情况;
7.2025年4月1日对代理人巩甲烨的询问笔录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接收文书地址以及是否接受电子送达的情况;
9.当事人《2024年6月至2025年3月销售明细》1份,共计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情况;
10.当事人微信余额宝方式收款记录打印件1份,共计1页,证明当事人交易的情况;
11.《冲分鹿指导规划服务合同》复印件6份,共计31页,时间从2024年8月至2025年2月,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内容一致性和连续性。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具有法律效力合法身份的人员本人签名盖章认可。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建议:
对当事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处罚款贰万伍仟(25000)元整。
综上,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贰万伍仟(25000)元整,上缴国库。
25000.00元
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