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大干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光炅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27MA2HK1GE45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祥龙路162号303室(丽景民族工业园)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丽莲碧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05号
当事人景宁大干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莲都林场南山林区实施了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造成林木和林地毁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对当事人毁坏林木的行为处以林木毁坏价值(¥14108.00)4.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万叁仟肆佰捌拾陆元整(¥63486.00);对当事人毁坏林地的行为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2926.00)1.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肆仟贰佰壹拾捌元陆角(¥14218.60);罚款共计人民币柒万柒仟柒佰零肆元陆角(¥77704.60);2.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月31日前恢复林地毁坏处(1.8945亩)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对当事人毁坏林木的行为处以林木毁坏价值(¥14108.00)4.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万叁仟肆佰捌拾陆元整(¥63486.00);对当事人毁坏林地的行为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2926.00)1.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肆仟贰佰壹拾捌元陆角(¥14218.60);罚款共计人民币柒万柒仟柒佰零肆元陆角(¥77704.60);2.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5月31日前恢复林地毁坏处(1.8945亩)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77704.60元
莲都区碧湖镇人民政府
2025-03-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