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安顺市平坝区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宏炎 | 注册资本:129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MA6J5T7579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乐平镇本固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1-30
(2023)黔04民终123号
恢复原状纠纷
贵州安顺市平坝区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陈**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10-24
(2022)黔0403民初1918号
股权转让纠纷
林**
卢**,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3
2022-08-08
(2022)黔0403民初1711号
恢复原状纠纷
陈**
贵州安顺市平坝区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4
2022-05-11
(2022)黔0403民初65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李**,陈**,陈**,李**,李**,陈**,焦**,金**,陈**,邓**,陈**,猫**,李**,猫**,陈*,李**,张**,张**,杜**,陈**,陈*,陈**,李**,张**,猫**,陈**,李**,猫**,李*,陈**,陈**,张**,陈**,李**,朱*,陈*,谢**,焦*,邓*,张**,陈**,邓*,陈**,焦**,邓*,李**,焦**,马**,猫**,陈**
卢**,卢**,贵州安顺市平坝区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马**,林**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5
2022-03-10
(2022)黔0403民初230号
恢复原状纠纷
陈**
贵州安顺市平坝区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6
2022-02-17
(2021)黔民终1450号
股权转让纠纷
卢**,林**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7
2022-01-18
(2021)黔民终1450号
股权转让纠纷
卢**,林**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矿安监黔煤执八罚〔2025〕1-049号
1.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地面瓦斯抽采泵、安全监控中心供电线路上分接其他负荷(分接主井口皮带电机、井口防尘水泵、机修车间用电等负荷);(2)二采区轨道下山掘进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安设位置距离迎头超过5m(实测8m);(3)6503综采工作面部分液压支架(65号、66号、67号、74号)未接顶;(4)井下二采区、六采区变电所在未实现地面集中监控的情况下,未设专职值班电工;2.2025年10月14日早班,6503综采工作面上段(机尾段10m范围)未及时支护,空顶作业;3.6503运输巷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尾处,没有照明;4.6503综采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管理顶板。(1)采面部分液压支架与煤壁的距离为500mm,超过作业规程要求不大于300mm的规定;(2)采面正处于构造带区域,未按作业规程规定采取防止片帮造成空顶面积过大的措施;5.2025年度矿井未按规定每6个月检查整定1次配电系统断电保护装置(煤矿已自查出,正在开展中)。
分别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2.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4.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5.煤矿已自查出,不予处罚。合并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66,000.00),警告
112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5-11-08
2
矿安监黔煤执八罚﹝2025﹞1-045号
从业人员违章作业。2025年10月2日10时7分,抽查视频时发现,单轨吊司机胡德军在单轨吊运行过程中违章将头伸出驾驶室外
给予警告,处贰万元罚款(¥20,000.00)
2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5-10-16
3
黔煤安监执八罚﹝2025﹞1-006号
1.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6503回风巷风门电缆穿过风门墙壁部分用套管保护,未严密封堵管口;(2)6503采煤工作面运输巷抽采管路不具备良好的气密性,多处漏气;(3) 6503采煤工作面运输巷抽采管路低洼处未设置放水器、除渣装置。(4)6503采煤工作面采用沿空留巷,未采取防止从巷道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2.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检测安全设备:(1)抽采泵站低负压抽采管路一氧化碳传感器未按使用说明书要求每月定期调校;(2)通过抽查工业视频发现,6503采煤工作面2025年2月19日16点班割煤作业时采煤机未使用内、外喷雾装置;(3)主皮带运输大巷架空乘人装置机尾断轴保护装置安设位置与托轴梁齐平,无法起到保护作用;(4)三部皮带机尾处一侧跑偏保护装置被皮带支架卡住,跑偏时无法起到保护作用;(5)煤矿井下安装的带式输送机温度监测装置使用热电偶式,均安装在侧面金属滚筒处,测温点与离被监测点发热处距离大于15mm,不能监测输送带温度情况;六部带式输送机机头温度监测装置有一组感应失效,现场使用开水测试无动作;(6)副斜井使用串车提升,上部平车场入口未安设能够防止车辆误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3.六采区运输下山(上段)开口处一辆翻斗矿车一端的销孔为自行加工,没有煤安标志,不具备防止插销脱落的功能;4.未按照规定管理顶帮:(1)6503采煤工作面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采面上段有两架液压支架(74#、75#)未接顶;(2)二采区轨道下山掘进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规定管理顶帮。①永久支护距工作面的距离为800mm,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300mm;②工作面过构造带,采用“U”型钢架棚支护,部分地段支护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接顶;5.6503采煤工作面上段遇地质构造,巷道倾角大于15°,支架架设不牢固,未设有防倒措施;6.煤矿开采煤层M5为自燃煤层,未按规定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煤矿已于2025年2月13日自查出并制定整改方案,计划2025年3月30日前整改完毕,并已将该隐患已上报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
1.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3.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4.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5.对煤矿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6.煤矿已自查,不予处罚。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元整(¥124,000.00)
188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5-03-14
4
黔煤安监执八罚﹝2024﹞1-083号
1.六采区运输下山带式输送机超温洒水装置电磁阀不灵敏,现场试验时不能每次报警都启动自动洒水功能(已立即整改);2.皮带斜巷内设置有架空乘人装置和带式输送机,之间未采取隔离措施(煤矿已自查出,正在安装隔离护栏);3.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地面瓦斯泵房周围20m范围内,堆积有大量木材等易燃物 (2)地面瓦斯泵房值班室内使用非防爆型电器设备(3)二采区变电所电缆穿过墙壁部分用套管保护,未严密封堵管口;4.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备:(1)二采区轨道下山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传感器未安设在风筒末端,实际安装位置距工作面55米(2)6503综采工作面风速传感器设置的下限告警阈值为0.15m/s(小于规程规定的0.25m/s)(3)副斜井使用绞车提升,跑车防护装置不具备电气控制、监测报警、联控等功能;5.未按规定检测、保养安全设备:(1)地面压风机房有一台空压机安全阀未每年校准一次(自2017年11月投用后一直未校准)(2)二采区变电所有一台信号照明综合保护装置未每天进行一次漏电保护跳闸试验(2024年10月14日至10月18日未做)(3)二采区变电所二回高压总馈PJG-200/10Y型高压真空配电装置未每半年进行一次断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工作(2023年6月投入使用至检查时未进行检查整定)
1.煤矿已立即整改,建议不处罚;2.煤矿已自查出,建议不处罚;3.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4.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5.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
12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4-1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